1.申请的主体存在差异。在诉前
财产保全制度下,申请人须为与特定法律问题相关的
利害关系人,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需要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提出申请。
2.
申请财产保全所处的时间段有所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通常应于案件正式受理之后、且
判决生效之前提出申请;而诉前财产保全,却需在正式提交
起诉状前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申请。
3.对于申请人申请时是否提供
担保,二者也略有差别。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若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被驳回申请;反之,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务必提供相应的担保,若未按照规定提供,同样会遭到驳回申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