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即抵押权拥有的独特法律效益,允许
抵押权人在
抵押财产流动过程中密切关注,以保障自身权益得以完整地适用。针对
抵押人的瑕疵处分权设立了三个关键的限制条件:
首先,由抵押人承担将其任何可能涉及
抵押物转让的交易行为,及时告知抵押权人的责任;
其次,抵押人需要如实披露,转让标的之上存在的抵押负担,给受到此影响的受让方给予全面的信息;
最后,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获得的相应价值,应作为优先事项,提前清偿所有所
担保的债权或者将所得款项寄予与抵押权人达成共识的第三者处保管。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明确抵押权的追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
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