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民间借贷引发的
诉讼案件中,若被告方因无能力履行义务而无法偿还所欠款项,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面临
拘留处罚。因为这类
借贷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范畴,并未涉嫌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因此不存在
刑事层面上的拘留责任。在此类
纠纷中,原告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追回其借款本金与利息。
至于那些的确缺乏偿债能力的
债务人,则可通过提出分期付款计划等方式逐步还清欠款。
然而,如果经过
严格执行程序之后,
债务方仍然显示出明显的短期还款困难,那么法院将暂时终止执行过程,待债务人具备更充分的经济基础之后再行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