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宣告
缓刑的罪犯,其
保外就医所需费用均需由本人承担,或向对其实施了
抚养义务之亲属追索。而对于罪行较轻且已被0暂时释放的犯人而言,他们在
暂予监外执行的整个周期内,包括膳食、医药以及护理等基本生活必需品,都必须自行支付。对于那些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与劳动而受伤、致残后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来说,若他们在离开原
羁押场所之后仍需接受治疗或生活上存在困难,则相关的医疗补助及生活协助(如困难补助)等事项,将由他们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与安排。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十五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