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驾驶车辆遭遇
人员伤亡事故,通常来说并不涉及
刑事责任问题,然而,若是有预谋的
犯罪行为导致此类事情发生,那么将会面临法律惩戒和坐监风险。按照我国现行的
刑法第16条规定,
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制造了危害后果,但是并非其故意或过失,而是因为
不可抗力或是无法预见的因素引发的,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属于
犯罪范畴。举例来说,如某人有意冲上去撞击正在正常行驶的车辆以求自尽,而驾驶员未及躲避,从而酿成了人员死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驾驶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它属于
意外事件。反之,倘若驾驶员为事故的
主要责任人,便可能构成交通
肇事罪状,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处罚。
此外,驾车者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
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当司法机构进行例行询问时,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责;在司法机构尚未明确确定交通肇事罪嫌犯之时,在普通的排查调查中若自行承认罪责;以及因特定
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行政、
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
强制措施过程中,主动向执法机构坦白尚未被揭示的
交通肇事行为的话,这些都可视为构成
自首情节,有助于减轻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