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条件下,不动产或动产
物权的
善意取得制度确是可行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那些未被依法赋予所有权的无处分权人若是将不动产或动产转手给了
受让人,那么原本的所有权人享有收回
财产权的权利;除非有特殊
法规另行规定,符合如下情形的交易,受让者可以合法拥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在受让这一财产时,受让人为善意状态;
(2)转让过程中的价格设定合理;
(3)已交付并实际得到该财产的受让人。而对于这些依上述规定获取了不动产及动产所有权的买家而言,原本的所有权人则有权向其提出
损害赔偿要求。
至于那些完成了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行为的
当事人,他们同样享有上述规定的权益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其实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类型的财产权:
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和建设用地
使用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