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进行
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者所获得的
安置房在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之后,可选择以买卖的形式将
房产转让给自己的子女,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当地的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
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
2.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转移动产登记时,应按照具体情况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
(2)明确的买卖、互换、赠与等有关合同文本;
(3)
继承人或
遗嘱继承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4)关于分割或合并的协议文件;
(5)由具有最高
法律效力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
(6)由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7)缴纳相关
税费的票据凭证;
(8)其他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的补充性材料。对于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备档的不动产
买卖合同,
当事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必须同时
递交已完成备档程序的买卖合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拆迁房尚未取得
房产证便无法直接
过户至子女名下。当前我国实行的便是全面的
产权登记制度,因此,在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提交所需的全部详细资料。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
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