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搬迁至距离原址不超过二十公里范围内时,这无疑构成了改变
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倘若
劳动者因不同意更改劳动合同而选择行使法定的
辞职权,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在事先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有“工作地点不得随意变动”或“任何岗位调动必须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等明确表述,则可视为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已就工作地点问题达成协议并予以固定,雇主也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缩小了自身的管理权限,这样的合同被认为具有
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依照双方先前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履行约定,并且由于搬迁而导致实际上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因此雇主要承担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