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毁之车辆若由对方责任者全权承担,法律允许因此提出的赔付项目包括:
1、修缮受损汽车所需支付的修理费用、由此次事故造成的车上
财产损害以及对车辆进行紧急救援所必需的费用;
2、一旦车辆消亡或无法
恢复原状,则可申请购买事故发生时价值近似于受损车辆的新车替代的费用;
3、领有合法货运和客运资质的车辆,由于罹受此伤无法持续正常运营而导致的适当
停运费用;
4、对于非依法经营的
机动车辆来说,因已不能继续使用,因此所引起的在通常情况下可替换该
机动车的合理
交通费用也是赔付范围之内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要求
侵权人赔偿维修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营运车辆,应当赔偿停运期间的损失,
非营运车辆,应赔付车辆不能使用期间的合理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