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肇事
责任方未能及时支付
医疗费用,而
家属又无法独立承担伤员的治疗费用时,首先应寻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
交强险”)的承保机构以及
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来暂时负担这部分压力。若在紧急救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已经超出了现行相关
法规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赔偿额度上限,受伤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特定的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申请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如果前述措施仍然无法满足对救助资金的需要,作为最后的手段,可以考虑向当地的法律机构提
起诉讼,向
侵权人提出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执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