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发生事故导致的
被撞车辆的价值贬损,其相关
赔偿应该由负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
然而,目前的保险行业尚未将车辆贬值费用纳入理赔范围之内。纵然汽车在遭受撞击之后,其价值必然会出现相应的贬值,但是当前阶段的保险公司并不会为此类费用承担
赔偿责任。随着广大车主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或许在不久的将来,索要“车辆贬值损失”方面的赔偿将会日益常态化。届时,保险业有可能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而开拓出全新的险种来填补这一空缺。在现阶段选择向法院
提出诉讼追究贬值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况,占据了大部分份额。针对车辆损失
赔偿金的具体数量,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车辆的状况评估:包括该车是否曾发生过严重的撞击(车架的损伤会直接影响车辆的市场价值);车辆在保养和维修方面是否保持得比较完善;车辆的实际行驶状态如何;燃油消耗量是否符合标准;以及外观的新旧程度等等。
2.时间或者行驶里程数:主要是指车辆的制造年份以及已行驶的公里数越多,价格相对越低。
3.其他杂项费用:如车辆购买时的全额保险及路桥费、
车船税等是否均已依法缴纳完毕;有无涉及到交通
违规行为所产生的罚款等事项也需要特别留意。
4.在当前市场上,同一车型的交易价格也是决定车辆损失
赔偿金额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5.如果车辆的整体情况尚佳,那么在头一年的折旧率会达到约20%左右;从后续的那一年开始,其折旧率大约稳定在每年2%-5%之间(以与车辆原始购买当年相同型号的价格为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