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有意启动
再审程序,必须在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提出。从人
民法院将裁判文书告知当事人开始计算,直至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递交再审请求的日期为止,这一段时间即视为
申请再审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间乃是固定不变的,并不受中止、中断或是延长之法定条件的制约和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
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