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且主要依靠自身劳动收入维持生计的
未成年人,应当被视作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具有
法律效力。
2.然而,若该未成年人无法自力更生,并将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那么其在十六岁及以上时应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情况下,他/她所签署的合同如果经过其
法定代理人的依法
代理或得到其合法
代理人的同意与追认,将会被确认为有效合;但若未经此类授权和同意,则该合同将归为
无效合同。
3.至于那些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签订的仅获益的合同,或那些与其实际年龄及智力水平相符的合同,原则上皆属有效合同。这类合同允许未成年人独立进行实施。
《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可以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不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