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当
行政机关即将做出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相关许可证或执照以及罚款金额巨大的
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要事先告知
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法定权益;若当事人对此提出了具体需求,那么行政机关就有义务按照程序,积极组织听证活动。在进行这样的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的听证费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
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
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