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发生车祸并导致人员骨折,且肇事一方负全责,则该责任归属的保险公司有义务承担相关
赔偿。该保险公司需为伤者支付必要的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交通开支、饮食营养
赡养费用以及因事故引发的工作停滞损失等所有因事故带来的损失。
2.若保险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的约定限额,剩余部分则由肇事人员自行承担。关于车祸中骨折部位的
伤残评估通常在患者出院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与鉴定机构协商并确认检验和鉴定工作的完成时间,同时设定时限不能超过三十个自然日。如到期未果,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汇报并申请延期,但最多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不超过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