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不动产财产,若夫妇双方并未明确地约定为各自所有,即便
不动产权属证书仅记录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亦应被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若该不动产由一方父母全额承担购买费用且
房产证仅登记了该子女之名下,按照法律规定,这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一种无偿
赠予行为,因此仍然归属为
个人财产范畴。关于婚前支付
购房首付、婚后共同分阶段付款的情况中,不动产仅记录了单方面的名字,然而仅有在期内支付的部分款项才属于夫妻共享的
共有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