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对
工伤职工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核定时产生错误这种情况,您有权选择向相关机构提出改正请求并敦促其加以纠正。倘若上述机构未有听从改正建议,您亦可考虑分别采取向上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所在区域的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这两种维权途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