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之相关规定,
赔偿责任机关是指其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各级行政机构。举例而言,当发生行政
侵权行为时,应由做出具体行政决定的行政机构负责履行赔偿责任;而在遇到
刑事侵权行为时,同样应由执行
刑事判决的相关
行政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
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