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宣告破产后,其负债将优先使用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
赔偿。对于未能清偿的部分,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告消亡。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当请求权人在同一顺位所主张的金额项目超出了企业剩余财产,则应依据比例原则进行分配。因此,
破产程序结束之后,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并不能
保证得到完全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