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尚未结束的过程中,对于其中一方以其个人身份所产生的所有负债,
债权人有权对此提出要求。
然而,这里所规定的原则是将这些
债务视为夫妻两人的
共同债务。然而,如果有足够的
证据表明夫妇二人并无共同借款的意愿或者这笔贷款并未明示或暗含地用于他们的共同生活所需,那么我们便应当将这种情况看作是夫妻一方的
个人债务,使得另一方能够对其承担的偿还义务进行否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