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予以明确区分与分别处理,对于涉嫌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判定,不能单凭
当事人是否采取“主动承认”的方式作为唯一的评断依据,而应当依赖于其他具备说服力的
证据进行互相印证以及验证。即便涉案人员表现出积极坦白的态度,且主动交代了例如
嫖娼等
违法行为,若缺乏有力的其他证据支持,则依旧无法获得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关于针对
违法行为的裁定和判定,我们须始终遵循“重视证据、适度减轻口供重要性”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即使在没有直接口供的情况下,若存在充足的其他证据能够进行深入的证明,同样可以将其视为涉嫌违法。
其次,假设当事人已经采取了主动承认的方式,然而在缺乏相关其他证据的基础上,亦不能据此便径直认定其构成违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