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过
治安处罚之后,
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会留下所谓的“
案底”。在法律中,案底主要是指针对个人或团体的
犯罪行为及其过程中所判处的
刑罚等重要信息的详细记载和备案。
然而,治安处罚虽然也涉及到
违法活动,但其性质属于行政性惩戒措施,并不具有
刑事处罚所具有的严肃性和严厉程度。因此,经过治安处罚处理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只会被登记入数据库以备参考与查询,不存在留存为正式案底的可能。换言之,虽然经历了治安处罚的处理,但这并不等同于进入刑罚体制,所以当事人无需过分担心留下案底这个问题。
《关于建立
犯罪人员
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
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
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
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
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人
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
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