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律师函遭到对方拒绝接收时,其主体仍然具有
起诉资格。
值得提及的是,律师函本身并不能直接引发
法律效力,它仅仅是一个
警告性的提示工具。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函被视作为一种带有潜在
诉讼威胁的表达方式,往往是由于
当事人希望借此手段来塑造自身在谈判中的优势地位,通过对等的压力来推进和解的进程。
然而,这种情况亦存在对方对于
争议解决方案失去信心的可能性,从而选择向对方发出诉讼预警的动机。
律师在发送律师函时,通常会采取以挂号信的形式进行投递,若遭对方蓄意拒绝接收邮件,那么挂号信的收据上将会对此进行详细的记录。这意味着,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如能提供挂号信收据证实对方恶意拒收律师函的
证据,那么法院通常会默认该份律师函已经有效地送达到对方手中,且对方对此早已有所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