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公诉的案件中,并未设置原告的角色,而是由检察机关,通常指的是检察院,代表国家代替原告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然而,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害方完全有权利选择是否出席法庭,或委托
代理人以出庭代表其利益。与此同时,被害方的代理人亦可参与
庭审程序。然而,倘若在这些
刑事案件中需要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方及他们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则需亲自出席庭审现场。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
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
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