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男方在
结婚前已经承担
按揭购
买房产的责任,且首付款均以其
个人财产支付并被记录下来,那么尽管婚姻关系建立之后仍旧是男方以个人财产进行还款处理,而房产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时,除非男性和女性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其他情况都将视该房产为男性的个人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房产同时也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那么这就已被定义为家庭共有的财产。
其次,假如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男方就已承担按揭购买房产的责任,并且首付款同样是以男性个人财产支付,但是即使婚后男女双方会使用家庭的
共有财产来偿还按揭,只要房产还是只登记在男性一人的名字下,除非男女双方有正式的书面约定,否则这个房产依旧被视为男性的个人财产,但未偿付的贷款就成为了他的
个人债务。在这样情况下,女性可以得到丈夫在婚姻期间所
偿还贷款和你所支付的房屋增值部分等费用的合理补偿。然而,对于男方在婚前提请全额款项购买的房产,没有使用他人资助的房贷或者
抵押贷款,那么无论是否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都是他的个人财产,与妻子无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