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起诉过程中,倘若出现干扰或妨碍司法程序情况发生,则
当事人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类措施可能包括训诫、要求离开法庭,或是进行罚款、
拘留等。若当事人将
诉讼程序视为儿戏,例如失职、造谣滋事、侵犯法官名誉等恶劣行为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影响,都可能会因此涉及到
刑事犯罪。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庭规定的人,法院有权给出相应的
处罚。另需注意的是,对于必须出庭应诉的被告人,经过两次合法
传票邀请仍拒绝到庭的,司法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
拘传审理。以上实施办法,均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
民事诉讼的
强制措施”中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
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