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上述程序之前,建议您先携带好与该不动产有关联的
不动产权证书,然后前往所涉及的房产所在地的
居民委员会,申请并获得他们出具的允许户口迁入的证明文件;接下来,请务必前往房产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取派出所方面对此事的确认意见以及户口迁入许可证明文件;紧接着,您需要回到原来户口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请求此机构出具允许
户口迁出的证明文件,然后再向当地户口所属的派出所提出申请,最终取得户口迁出的加盖公章的批准证明文件;做完以上步骤之后,便可以返回房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户口迁入的整个流程;随后,您需要携带户口证明及其他必要的证件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公安机关户政科申请户口迁入,待审批通过后,您将返回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
办理户口迁出的相关手续;
最后,您需持有迁入证明以及
迁移证、个人
身份证明等关键文件,前往迁入地的派出所正式办理户口落户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
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
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