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或雇主为了
保证双方合法权益而提供以下相关
证据材料:
1.针对新员工
入职环节的证明文件,例如《入职登记表》和《聘用书》等;
2.涉及员工职责范围的证明依据,如《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以及《岗位说明书》等系列材料,同时也包括《员工绩效考核表》等用以衡量员工工作表现的评估数据;
3.体现
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长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和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员工手册》等;
4.
员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凭证,例如《
工资条》和《银行打卡记录》等;
5.确认劳动者实际工作时段的证明,如《考勤表》和《考勤记录》等;
6.关于员工离职事宜的相关资料,例如《
离职交接表》、《辞退书》、《
辞职申请》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