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达到两年期限的
二手房交易中,所需支付的各项
过户费用包括
个人所得税按比例收取,比率为百分之一;
增值税则固定为百分之五点五;
契税的标准则为百分之一点五等。在进行
过户手续办理时,需分别携带相关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
房产证以及买卖协议等必备资料。关于这方面,二手房未能满足两年期限的过户费用计算方式如下:应缴纳的
税费总额为房产报税价格的百分之八。卖方需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百分之一和增值税的百分之五点五。而买方则需支付契税的百分之一点五,此外还有其他数百元的过户税费,以上所述税率均以小于等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作为参考依据。在
二手房过户过程中,需要准备以下相关材料:
1.对于买方而言,需亲自到场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
房屋买卖合同。
2.对于卖方来说,需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及
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夫妻双方都应当到场,同时还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房屋共有权证以及
结婚证等其他必要证件。
3.若该房产正处于租赁状态,卖方除需提供上述证件之外,还需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该房产的书面声明。
4.若买方或卖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在办理时,必须携带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加盖
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
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