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
拆迁协议中签署姓名者即代表取得
房屋所有权之观点实属误区。在实际操作中,
拆迁补偿协议的订立及执行需综合考虑诸多相关因素:
首先,协议签署之人的
主体资格至关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应由
房屋产权拥有者或户主亲自签署,其他
家庭成员或姻亲均无权自行签署此份协议。即便是由户主或房屋产权拥有者代表签署,其所代表的房屋及补偿款项的最终归属亦未必全然取决于签字之人。因为,征收补偿是针对整个家庭的,而家庭内部如何进行分配则属于家庭成员间的私事,
拆迁方对此并不干涉。
其次,协议本身的法律特性亦不容忽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乃是一种双方的
法律行为,要求双方
当事人平等参与其中。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任何违反
法规的行为都将导致协议的失效。
同时,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的权益和责任皆受法律保护。
此外,协议为双务且有偿性质,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亦须承担相应义务。
最后,协议的具体内容亦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协议中必须详尽载明拆迁当事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且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方能产生
法律效力。对于未出租的房屋,
拆迁人仅需与被拆迁人签署协议即可;但若涉及出租房屋,则拆迁人还需与被拆迁人和
房屋承租人共同签署协议。
总而言之,拆迁补偿协议的订立及执行涉及众多法律层面的考量,绝非仅仅凭借签署姓名便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键在于确保协议的
合法性以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得以平衡。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