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嫌疑人丧失了继续进行
犯罪行为的能力时,警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如果在行动过程中发现
犯罪者是孕妇或儿童,也需要立即停止开火;若犯罪者自愿放弃继续犯罪并听从警方指示,则无需使用武器;倘若犯罪者处于人群密集之处或者储存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地方,警方也需谨慎使用武器。
然而,以下情况下,警方不得使用武器:
1.当发现实施犯罪的对象为孕妇或儿童,但其所进行的
暴力犯罪行为涉及到
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品时,警方仍可依法使用武器;
2.当犯罪者身处人群密集之处或者储存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地方,但若不使用武器加以制止,将会导致更严重的
危害后果时,警方亦可依法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