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不需要执行
逮捕或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
传唤至其所在城市或者县城内的指定地点,亦或是其居住地进行询问,不过在此过程中,必须要向嫌疑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至于那些在现场被发现有确凿
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持有合法的工作证件,同样也可以采用
口头传唤方式,但必须在随后的讯问笔录上加以明确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