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院作出判决并决定实施
强制执行之后,若被执行方无
赔偿能力负担款项时,法院往往会发出
暂缓执行的法庭裁决。待停止执行的条件解除后,相关的
执行程序便将再次启动。
然而在此期间,
执行申请者如发现被执行方出现可供执行之财产,有权随时向法院提出新的执行申请,且无需担忧
执行时效方面的规定与限制。倘若被执行方不能支付赔偿款而同时又拒绝配合执行,这类情况将可能导致他们面临
司法拘留所面临的风险。但是,当被执行方确实缺乏支付赔偿款的经济能力,但能够依法依规行事,则也不必采取
拘留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人
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