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理论中,只要
行为人构成本质上的
收受贿赂行为,即可判定其有
刑事责任,即使事后归还所收受之相应财产,亦不能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其性质仍然属于
犯罪行为。从主观心理维度来看,
受贿罪大多系出于故意心态实施,其根本目的在于
非法侵占、占用公私财产;而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其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凭借职业职务之便利条件,向他人强行索要钱财,或者主动地收取他人之贵重物品以谋取个人私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