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单位上报失业人员信息和失业人员申领
失业保险金相关事宜的通知如下:
本公司应在与会员终止或者解除
劳务合同时,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失业人员名单及资料报送至所属区域(县级市)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由该机构负责对其是否具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核。
其次,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失业人员需自行前往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有意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员工,请携带《失业证》、退工登记表以及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等文件,前往
户籍所在地域(县级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待上述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请按规定时间到街道保障服务中心的失业保险业务窗口领取专属发放的银行储蓄账户。
最后,失业人员有义务于每个月五号至二十五号期间亲自前往所属区域(县级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若没有按时完成此项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
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