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
申诉程序在
立案之后,按照法律规定通常需要耗时六个自然月进行深入调查与审查。若有关案件存有特殊情形导致必须延长审查周期,可依照国家相关
法规,获得本院院长审批,从而将审查期间延展至六个月。更具特殊性的案情,如存在需要向上级法院汇报并寻求进一步延长的情况,亦可不受限制地进行上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大致审查期限。实际上,根据各案案情之复杂性及特定情境差异,审查工作所需时长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动。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