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于收到公民
报警、指控,甚至是
自首等各类
刑事事件的相关材料之后,应当在七个自然日内完成初步的
立案审查程序,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对于那些复杂或者涉及疑难问题的线索,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的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直至三十天。而对于特别重要且复杂的线索,则需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此时立案审查的期限亦可申请延长至六十天。
当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为了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合适的抓捕时机,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制。通常来说,案件达到
立案标准之后,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
羁押于看守所等待调查处理。而且,在犯罪嫌疑人被成功
逮捕归案后,警方会先行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并在接下来的30天内依法提请检察院
批准逮捕。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