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认识到,若同桌就餐者中的其他参与者表现出极力劝酒、蓄意往酒中添加物质、任凭饮酒现象蔓延、饮酒之后未能提供充分照顾等不当行为,那么一般情况下即可将其视为存在
侵权行为并存在过失,因此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相反地,如果同桌就餐者中的其他参与者不存在这样的侵权行为,或者对于损害结果的产生并不存在过失,又或者损害结果的产生与其所进行的饮酒行为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这些人均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当然,如果仅仅是部分人员存在上述侵权行为,那么只应由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相关人员独自承担侵权责任,那些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员则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如果我们注意到受害者本身也存在着重大的过错,那么可以考虑适当减轻
侵权方
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