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腰部扭伤无疑属于
工伤范畴。这是因为按照现行
法规,只要在工作时间及相应地点,因执行工作职责而遭到的相关损伤皆被视为工伤,只不过具体严重程度有所区隔。在此情况下,雇员倘若能证明其在工作时间段、工作场地遭受由于工作性质导致的腰部损伤,那么此种状况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之内,因履行职业职责而遭受
意外伤害的”这一法定要素的认定标准,故应获判为工伤。
然而若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腰部扭伤的情景,则未必能得以工伤身份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