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公诉的必要前提,以下几个要素须得齐备:
首先,
犯罪嫌疑人的具体
犯罪情节务必已获得确切证实和厘清。此处所说的"
犯罪事实",包含三个重要方面:即确立犯罪嫌疑人在相关事件中所实施行动属于构成
犯罪的事实,而非仅为一般性的
违法行为;进一步确认犯罪嫌疑人应否承担
刑事责任或可否免于刑事责任的事实;以及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予以从轻、减轻或加重惩罚的事实。
其次,
证据必须确凿且充足。证据乃是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
犯罪行为时,必须拥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
最后,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某类犯罪行为后,并不必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
刑法及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部分犯罪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会被法定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因此,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之前,还需排除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总而言之,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际,以上三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无法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
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提出
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