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公告送达所需费用由提
起诉讼的原告先行垫付。当裁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如有判定
胜诉的一方预先缴纳但不属于自己应该负担的
诉讼相关费用时,人
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退还,同时由
败诉方调转至人民法院进行缴纳,除非胜诉方主动选择自行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若
当事人拒绝缴纳
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在裁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倘若原告已经预先缴纳了公告送达所需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将会由败诉方支付给原告。若当事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