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发布的公告中提示,若用人单位欠付员工3个月的
工资未予发放,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85条明文规定,此种情况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
劳动者所应得的
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仍未至期限支付该款项,需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向劳动者额外支付
赔偿金。
另外,若劳动者所得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
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有义务补足差额部分。对于
拖欠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还需要按照拖欠工资数额的25%(即25%的罚款)作为赔偿金,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这笔赔偿金是在支付100%(即100%的工资)以外的,因此,总计应支付给劳动者的金额为125%(即100%的工资加上25%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