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交警扣押车辆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取回车辆的具体步骤:
1.若事故较为简单且适用
简易程序处理,车主可于15日期限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解除扣押并取回车辆。
2.正常情况下对于需要进行检验或鉴定以厘清事实真相的案件,车主应在35天期限内提交车辆赎回申请。
3.然而如涉及到复杂案件,且需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过程超过30日,那么车主最晚也能在六十天内部把车辆领回家中。
4.在需要进行重新检验或鉴定的情况下,扣押车辆的期限将被延长至原来的两倍。例如,如果原定
扣押期限为30日,则重检鉴定之后的最终到期日将为60日。
当确认了检验报告与鉴定结果,且未发现任何疑点与问题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
当事人前来领取其被扣押的车辆。此时,车主需在收到领取通知后,按照约定时间赴约办理提车手续。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未能按时领取被扣押的车辆,经过连续三个月的
公告期后,未再有人对此提出异议,那么扣车的交通管理部门便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该车辆依法处理。自确认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之日开始计算,仍需等待五个工作日才能正式获得被扣押车辆的放行通知。由于扣留车辆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均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全权负责。但是,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发出了领取车辆的通知,而当事人却迟迟未回应,从而导致产生额外的
停车费用,则这部分费用理论上应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