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规定,当
合同到期且原合同下的义务未能按约在预定期间内得到履行时,则将被视为
违反合同约定。具体而言,可引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各方应认真履行各自所负有的
合同义务;
同时,第五百七十七条也指出,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完全履行自身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或其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那么该方应自担后果,例如承担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再者,第五百七十八条则进一步强调了,如果有任何一方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达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或已经开始实际行动来证明这点,另一方可选择在履行期限尚未结束之前以提
起诉讼的形式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