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中,通常情况下,上诉请求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得以
立案审批。在第
二审级别的人
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原则上不得对被告人的
处罚予以加重。
然而,若人民检察院在此过程中提出了
抗诉要求,或是
自诉人提出上诉申请,则不适用前述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
判决书、
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