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担保责任产生之后,即使在
离婚阶段也无需共同负担
债务。尽管夫妻二人之间具备密切的人身关联性,然而他们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
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所创设的民事
法律关系并非必然地牵涉到配偶。正因如此,如果其中一方基于
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了
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离婚之后,配偶并无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
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