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用并不具备
合法性。这是由于分手费用并非构成一种合规的
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即使在分手环境下,如若单方面提出这笔费用,亦无法获得法律层面上的支持与保障。
然而,若在分手之际,其中一方出于自由意志愿意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用,那么法律对此并无强制禁止之规定。仅当双方缔结了
婚姻登记手续,并且由于单方面原因(例如
重婚、
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行为)而导致
离婚时,才有资格请求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仅仅处于恋爱关系阶段而分手者,在此情况下却未能得到任何形式的
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