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案件受理并展开调查之后,无论涉及到
公诉还是
自诉范畴,若
当事人双方得以和解,则通常情况下无法撤销此案件。特别地,在针对公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行动不会直接干预或影响案件的法定程序。
然而,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依职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理的相关建议。而人民检察院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人
民法院提出
从轻处罚的建议。对于那些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无需判处
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甚至有可能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
最后,人民法院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适当的从轻处罚。
至于
自诉案件,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则可以考虑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