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刑需遵循如下条件:
首先,在整个
刑罚执行过程中,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具备特定的
减刑情节;
其次,若未曾被
判刑或已完成刑期,则减刑之说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与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该种减刑方式称为相对减刑,又称可减刑。
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凡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程度罪犯的,在其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照监规,积极接受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减刑。因此,只要满足“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中的任意一项,即可达到相对减刑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