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方有权自行决定汽车修理地点。
然而,该修复场所须具备开具正规发票的资质条件,否则需征得争议另一方的同意。倘若争议双方对于指定的汽车修理地点持有异议,无责任方可先行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然后再对后续的汽车维修事宜进行自由选择。如果争议双方均不愿意接受上述解决方案,且希望寻找更为实惠的汽车修理场所,则可考虑向当地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